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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大學管理學院升等辦法
第一條
亞洲大學管理學院(下稱本院)依據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院
第二條
本院申請升等教師,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前一職級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
(二)申請升等助理教授者應有
(三)兼任教師申請升等時應於本校連續任教滿四學期以上,並符合前項專任教師升
第三條
本院教師升等其教師資格審查總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得報請學校審核。
第四條
本院教師升等評審標準如下:
(一)專任教師:研究佔審查總成績百分七十,教學佔審查總成績百分之二十,服務
(二)兼任教師:研究佔審查總成績百分之七十,教學佔審查總成績百分之三十,惟
第五條
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出版,或經出
(二)申請人須自最近五年內所出版之著作中,自選一篇為代表作;若其具有連貫性
(三)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作者,應填具代表著作合著人證明一式三份,並說明該著
(四)代表著作出版,須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
(五)設計、美術、音樂、戲劇、電影及舞蹈等藝術類科教師,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
第六條
凡未曾以學位文憑升等者,其學位論文若經重新整理出版,並敘明其中屬於個人貢獻
第七條
升等教師各項應評定之成績,由全體出席委員先行投票,經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八條
教師升等評審程序如下:
(一)
教師申請升等,應檢具資料如下: 1. 申請升等教師個人資料表。 2. 申請升等成績審查表。 3. 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一式二份)。 4. 送審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最近五年內之出版品)。 5. 教育部頒發之原職級教師證書影本。 6. 本校原職級聘書影本。 7. 合著證明書(若代表作為合著者)。 8. 兼任教師之專職服務證明書。
(二)教師須於每年四月底或十月底前將著作及相關表件向系所提出申請,由各系先
(三)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就系(所)陳送之升等相關書面資料進行審查,通過後報校教師
第九條
以藝術作品及成就證明送審者,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藝術類科教師以作品及成
第十條
以技術報告送審者,依據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以技術報告送審教師資格作業要
第十一條
教師申請升等未通過者,應依本要點之規定重新申請辦理,但不得以同一著作為代表
第十二條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要點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報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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